财新网“成有论法”专栏作家。云南富源人。云南大学法学学士,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,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。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云南财经学院(云南财经大学)副院长、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。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。曾出版过《法官的人生》、《法官900句忠言》、《法官的修炼》、《守护正义》等专著。
政府主导立法的工作模式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陌生与隔离,造成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,事实上是与社会不断的疏远和脱节
立法者讲政治,是在路线方针上,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,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,能保持清醒的头脑,拥有高明的政治智慧
很多地方像一个没有长大、也不敢长大的孩子,大人怎么说,他就只能牙牙学语,于是,立法者往往愿意选择“保守”的抄袭、复制,这就难免造成太多的重复性立法
目前乡村振兴的规划工作普遍开展,但规划意识普遍缺乏,规划水平不高,存在的问题多多
营商环境的营造不能靠领导点头、空口承诺,必须体现在对法治的尊重和坚守上
立法后评估,不是为了完成某任务的交差应付,不是立法机关临时挑选某一部法律、法规的“试检”,而应是为提高立法质量,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常态化制度
“小切口”立法有很多难题。怎么“小”?小到什么范围?如何“切”?“切”在什么地方?地方立法还没有多少经验
所谓科学立法,就是要反对那种用过往经验、主观意志、个人臆断来代替对规律的把握,最大限度地排除非理性因素影响,运用专业的、理性的立法知识和技术能保障法律的质量
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,从有法可依到“良法之治”,这是对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,更是对实现善治的必然选择
近年来,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开展了涉及“放管服”改革、生态文明建设、产权保护、军民融合、医疗卫生、动物防疫等等各方面的法规专项清理工作,无不存在“运动式清理”的特点
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,立法工作是最重要的本职工作,应强化主导作用,改变过去“被动”“依赖”的工作方式,改变过去那种政府提请什么,人大就审议什么的模式
政府应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,整合多元主体力量,老老实实地让自己成为“守夜人”“服务员”
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,充分考虑法规的可操作性、执行性,坚持“宜细不宜粗”的原则,重点放在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边界、工作职责,避免观赏性立法
在一个法治国家里,如果宪法是限制公权力的铁锁链,民法就是保护私权利的金钟罩。在法治国家里,民法典的意义不亚于宪法
艾滋病人作为患者,他们本身是病毒的受害者。作为普通的公民,理应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,他们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,不应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
区域协同立法的难点在于,如何面对共同的问题建立统一立法标准,规范统一的执法尺度,更难的也许还在于,如何合理调谐利益冲突和竞争,妥善分配发展红利和成本
立法不是简单的条文堆积,而是为了今后管用、好用、能用。立法,既是设定规范的过程,也是价值博弈、权衡与选择的结果。法规质量要高,一定要在审议环节睁大眼睛,“审”出问题来
对不参加代表活动、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,对干好干坏一个样,不参加代表活动、不联系选民、不为民代言的“特殊代表”,要有相应的对策措施
执法检查不是评先进,而是找问题,一定要发现问题。没有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。要敢于动真碰硬,敢于“亮剑”,而不能碍于情面放水、粉饰、打埋伏
今天的立法,似乎已走入一个怪圈,一方面需要制定更多的法律以解决问题,但另一方面,制定大量的法律、法规缺少可操作性,又不得不制定更多的补充规定来完善及弥补,法律的制定呈现为一种“马太效应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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